

產品描述
GMX4-1-12浪涌保護器鐵嶺這些電源防雷器對于通過了用戶供電入口處浪涌放電器的剩余浪涌能量進行更完善的吸收,對于瞬態過電壓具有極好的作用。該處使用的電源防雷器要求沖擊容量為每相45kA以上,要求的電壓應小于1200V,稱之為CLⅡ級電源防雷器。
注意:請*接口以及連接;*避雷器輸入/輸出接口標識,輸入接外線、輸出接設備;接地線應力求短、粗、直,以分布電感對雷擊電磁脈沖能力泄放的影響;避雷器接地宜通過電子開關與地網連接。公司擁有的雷電實驗場和生產基地,產品通過、檢頒發的計算機網絡銷售許可證。
預計雷擊大于或等于 0.05次/a,且小于或等于 0.25次/a 的住宅、辦公樓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業建筑物。
在平均雷暴日大于 15d/a的地區,高度在 15 m及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孤立的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 d/a的地區,高度在 20 m及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孤立的建筑物。
建筑物的防雷措施4.1基本規定
各類防雷建筑物應設防直擊雷的外部防雷裝置,并應采取防閃電電涌侵入的措施。
類防雷建筑物和本規范第 3.0.3條 5~7款所規定的防雷建筑物,尚應采取防閃電感應的措施。
各類防雷建筑物應設內部防雷裝置,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地面層處,以下物體應與防雷裝置做防雷等電位連接:
建筑物金屬體。
金屬裝置。
建筑物內。
進出建筑物的金屬管線。
除本條的措施外,外部防雷裝置與建筑物金屬體、金屬裝置、建筑物內之間,尚應間隔距離的要求。
其他各類防雷建筑物,當其建筑物內所接設備的重要性高,以及所處雷擊磁場和加于設備的閃電電涌無法要求時,也應采取防雷擊電磁脈沖的措施。防雷擊電磁脈沖的措施應符合本規范第 6章的規定。
類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類防雷建筑物防直擊雷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應裝設接閃桿或架空接閃線或網。架空接閃網的網格尺寸不應大于 5 m×5 m或 6 m×4 m。
排放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呼吸閥、排風管等的管口外的以下空間應處于接閃器的保護范圍內:
當有管帽時應按表 4.2.1的規定確定。
當無管帽時,應為管口上方半徑 5 m的半球體。
接閃器與雷閃的點應設在本款第1項或第2項所規定的空間之外。
表有管帽的管口外處于接閃器保護范圍內的空間
注:相對密度小于或等于 0.75的性氣體規定為輕于空氣的氣體;相對密度大于 0.75的性氣體規定為重于空氣的氣體。
排放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呼吸閥、排風管等,當其排放物達不到濃度、長期點火、一排放就點火,以及發生時排放物才達到濃度的通風管、閥,接閃器的保護范圍可僅保護到管帽,無管帽時可僅保護到管口。
接閃桿的桿塔、架空接閃線的端部和架空接閃網的每根支柱處應至少設一根引下線。對用金屬制成或有焊接、綁扎連接鋼筋網的桿塔、支柱,宜利用金屬桿塔或鋼筋網作為引下線。
接閃桿和架空接閃線或網的支柱及其接地裝置至被保護建筑物及與其有聯系的管道、電纜等金屬物之間的間隔距離應按下列公式計算,但不得小于 3 m。
防雷裝置至被保護物的間隔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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